「火燒厝」 房東、房客誰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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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租賃市場之大,房東與房客之間的愛恨情仇幾乎天天上演,加上「火燒厝」事件頻頻鬧上新聞版面,讓許多租客在選屋、挑屋之際,也不妨想到:若租屋處不小心電線走火,造成財務或人身傷害,到底是房客要認賠賠償、還是房東要負責呢?

│租屋處失火 房東需提過失證明

一般房東將房子租出去,房客就有房屋的使用權,因此若發生火災,房東通常都會對房客提出損害的告訴,但房東同時也需提出證明(或由法院認定)房客有「重大過失責任」。所謂「重大過失」是指的是房客”欠缺普通人的注意”,譬如說,在租屋處亂丟菸蒂、拉太多延長線、或煮飯煮菜時未注意爐火、在屋內烤肉等情況引發火災,都屬於欠缺注意的義務,構成重大過失,房客應賠償房東的損失。

│拉太多電線 很可能用電超載

反之,若查無原因,通常會歸咎於物件的電線過於老舊,此時便是房東責任。有些房東會將住家重新施工、重拉電線,有利出租,例如將公寓格多間套房,每間皆有冷氣可使用,但也因為這樣,非常容易用電量超過負荷,在用電超載的情況就很容易造成電線走火,房東應負責賠償房客損失,嚴重時甚至須負公共安全的刑事責任。

TIPS:

不幸發生失火情事,若房東認為是租客的問題,通常對於「重大過失」很難舉證,因此在實務上,房東往往會在租約中加註”特別約定”,「除了因天災地變等不可抗拒情形,若因租客個人過失導致房屋毀損,其理應負損害賠償之責」。

注:文中所涉坪數,如無特殊說明,均為規劃坪數。文中出現的圖片僅供參考,以銷售中心實際情況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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