幫忙親朋好友賣房收佣金 記得要報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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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幫人賣房子後拿了仲介佣金,得繳綜所稅。
幫親朋好友做順水人情賣房子後拿了仲介佣金,得要繳稅!台北國稅局表示,個人為房屋提供仲介服務,協助他人仲介房地買賣並收取佣金,必須申報綜合所得稅,可以申請支出證明,核實減除必要費用,或參照「一般經紀人」標準,從總收入中減除20%費用,只有80%屬於應稅所得。
|如有證明文件 可核實減除必要費用
房屋買賣中,通常一般房仲業提供仲介服務,相關佣金收入是算在業者的營利事業所得稅課徵上,但如果是個人擔任介紹人,協助他人買賣不動產,替買賣雙方居間連繫,並於交易成立後取得買賣雙方或其中一方支付仲介佣金,這項收入就要併入綜合所得稅中課稅。
不過這類佣金或酬勞金收入,屬於《所得稅法》第14條所定義的執行業務所得,介紹人申報綜所稅時,可以提示相關成本支出的證明文件,核實減除必要費用,或參照「一般經紀人」標準,從總收入中減除20%費用,只有80%屬於應稅所得。
該局舉例,甲君因資金周轉困難,急欲出售目前居住之房屋,乙君獲悉後居間仲介,甲君以3000萬元出售該屋及協助相關簽約事宜,之後乙君於2018年收取房屋買賣價款3%之仲介佣金收入90萬元,不過,因為乙君未能舉證相關費用,故依一般經紀人費用標準,按佣金收入之20%計算其必要費用後,申報2018年度執行業務所得為72萬元,併同其他各類所得申報並完納稅捐。
注:文中所涉坪數,如無特殊說明,均為規劃坪數。文中出現的圖片僅供參考,以銷售中心實際情況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