即日起上路 高雄公寓大廈強制成立管委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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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高雄市政府針對6樓以上公寓大廈規定,應於1年內強制成立管理委員會或管理負責人。

自高雄城中城大樓火災後,政府也檢討老舊公寓大廈是否要強制成立管委會,高雄市政府表示,已於19日公布實施「高雄市公寓大廈輔導管理自治條例」,針對6樓以上公寓大廈應於1年內強制成立管理委員會或管理負責人。此外,行政院也於日前通過「公寓大廈管理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將修法增訂凡認定有危險的公寓大廈,一律限期成立管理委員會或推選管理負責人,目前草案已送往立法院審議,最快可望下半年實施。

|6樓以上大廈應於1年內成立管委會

高雄市工務局局長楊欽富表示,將針對1995年6月29日前取得建造執照6樓以上之公寓大廈,於1年內強制成立管理委員會或管理負責人;而1995年6月30日後取得建造執照6樓以上公寓大廈應於19日起1年內成立管理組織並完成報備程序。如經工務局輔導後仍未成立管理委員會或推舉管理負責人,對專有部分區分所有權人將處最高5萬元罰鍰。未依規定報備者將對管理委員會主任委員、管理委員或管理負責人處最高3萬元罰鍰。

另外大樓如屬複合用途建築物,其營業場所已停業或歇業,該管理權人仍應依消防法規定辦理消防安全設備定期檢修申報,如有阻礙或規避消防局執行檢查時,賦予消防人員強制執行檢查之公權力,並對未依法辦理消防安全設備定期檢修申報大樓,將處管理權人最高5萬元罰鍰。

|行政院通過草案也已送往立院審議

其實除了高雄市政府之外,行政院也於日前通過「公寓大廈管理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目前已送往立法院審議。內政部表示,將修法增訂凡認定有危險的公寓大廈,一律限期成立管理委員會或推選管理負責人,另針對屆期未成立管理組織者亦增訂罰則,每一專有部分最高可處20萬元罰鍰,並得按次處罰。此外,經處罰後仍未成立者,授權地方政府於必要時可指定住戶一人為管理負責人,以強化公寓大廈的安全維護管理機制。

注:文中所涉坪數,如無特殊說明,均為規劃坪數。文中出現的圖片僅供參考,以銷售中心實際情況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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