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障房東權利! 「委管契約」12月上路
為了使租屋代管市場制度更健全,內政部近日公告「租賃住宅委託管理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以下簡稱委管契約,並訂於12/1開始施行,未來房東便可放心將出租房屋交由代管業來管理,代管業若有違反相關規定,最高將處30萬元罰鍰。
|委管契約適用房東及代管業之間
這次公告的委管契約共有7大重點,包括明確化委託管理項目、代管業者與房東需在合約中寫明服務報酬以及給付方式、房屋的使用限制、修繕的責任劃分與處理、代管業應盡的義務與責任、租賃住宅返還處理、提前終止契約條件。
圖/12月1日委管契約將正式上路。
|收租後代管業需在30天內給房東
而委管契約中,有幾項與金錢相關需特別注意。譬如說,內政部明定代管業者收取報酬或文件必須要開立發票或收據,且非有正當理由,不能惡意調漲報酬;另外,也訂出當代管業代為收取租金或押金時,應於代收日起「30日內」交付房東、代管押金也不能動支。
另外,像是房屋的使用限制方面,房客如不當使用房屋或不遵守住戶規約,影響安寧、公安衛生等。代管業應制止並主動向房東提出處理建議;如有需修繕事項,代管業應協助釐清修繕責任,以保障房東權益。代管業如有違反本次公告的委管契約規定,其契約條款無效,且得依《消保法》規定,最高將處30萬元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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