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大都更優稅方案 修法前舊案也適用
地主福音!內政部18日作出函釋,就《都市更新條例》修法前已申請事業計畫之都更案,只要依規定期限申請建造執照並依建築期限完工,也可適用法條更新後,「房屋稅減半徵收延長10年」及「協議合建的稅賦減免優惠」,讓已提出申請或程序中的都更案件亦能享有其優惠。
|修法前舊案仍享有減稅優惠
營建署指出,為鼓勵民眾參與都市更新,今年1/30修正發布的都更條例,除了提供明確化容積獎勵外,並修正都更條例第67條規定,延長更新後「房屋稅減半徵收期限」,及增訂「因協議合建辦理產權移轉所產生的土地增值稅和契稅得減徵40%之規定」。
不過,前述二項稅捐減免有5年實施期限之限制,也就是適用至2024年1/30止,那就有可能會產生優惠期限屆滿,卻還沒有完成更新的案件,有民眾詢問,若在修法上路前就已申請在案的都更案件,是否可適用?
對此,營建署發布解釋令釐清適用時間,指出只要符合規定,這些修法前舊案也都一律可享有這兩項賦稅優惠。由於都市更新整合難度高,此次函釋結果,能協助已申請審理中的都市更新案,在審理過程中朝向100%同意方向進行整合,除了能加速審議進程外,也可減少後續強制執行爭議,對於加速都市更新,有一定助益。
圖/都更修法前舊案也適用都更優惠稅制。翻攝自新北市府官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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