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約這樣寫得繳印花稅 漏繳最高可罰15倍
圖/若在租約上註記收取款項並簽章,使租約已具銀錢收據性質則應繳納印花稅。
房東房客注意!根據稅捐機關處指出,房屋租賃合約雖非屬印花稅課徵範圍,依法免繳印花稅,但若是收款人在租約上註記收取款項並簽章,則由於該租約已具銀錢收據性質,因此房東或房客應按收款金額繳4‰印花稅,否則一經稅捐稽徵機關查獲有短、漏繳印花稅的情形,除了須補繳印花稅外,還得按漏稅額處5~15倍罰鍰。
|漏繳得處以5~15倍罰鍰
新北市政府稅捐稽徵處舉例說明,甲向乙承租1間房屋,簽約時乙向甲收取首月租金2萬元及保證押金5萬元,並於租約上簽章註明收訖;退租時甲向乙收回保證押金5萬元,因該租賃契約已兼具銀錢收據性質,乙於簽約收款時,應按收款金額7萬元的4‰繳印花稅280元;甲於退租收回押金時,應按收款金額5萬元的4‰繳印花稅200元。
倘房東或房客檢視租賃契約已具銀錢收據性質,應儘速依據稅捐稽徵法第48條規定自行補繳印花稅或補貼印花稅票,才能免除逃漏稅的處罰;但補繳的稅款,應自收款立據日的次日起至補繳日止,依郵政儲金匯業局的1年期定期存款利率按日加計利息一併繳納,否則一經稅捐稽徵機關查獲有短、漏繳印花稅的情形,除須補繳印花稅外,還得按漏稅額處5~15倍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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