預售屋加價才交屋? 內政部斥:建商違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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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近日媒體報導,有高雄建商傳出預售屋每坪要加價3萬,才肯交屋。圖為接待中心示意圖,非該高雄案場。

根據近日媒體報導,有高雄建商傳出預售屋每坪要加價3萬,才肯交屋,對此,內政部近日表示,建商違約時,只有買方才有主張解除契約的權利,建商無權主張解除契約,更不可以原物料上漲、缺工等為由要求提高價格後才肯交屋,或是片面違約或毀約,縣市政府可依《消保法》規定進行調查並命其改善,如仍不改善,最高可裁罰150萬元並按次處罰。

|每坪竟要加價3萬元才交屋

內政部新聞稿指出,有購屋人指控,2、3年前在高雄買預售屋,到近期要交屋的時候,接到了建商通知,因為原物料漲價的關係,每坪要加價3萬元才交屋,否則將解約退還已繳價金,然後再依合約內容賠償違約金,讓民眾覺得十分不合理。對此,內政部表示,《預售屋買賣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已明定買賣雙方在簽訂預售屋契約時,應明確約定開工及取得使用執照完工日期,並規定賣方應於領到使用執照6個月內,通知買方進行交屋,讓買方順利交屋入住。

此外,建商在興建預售屋過程中,如有超過契約完工期限但未能取得使用執照,或未於領得使用執照6個月內通知買方進行交屋,均已構成遲延給付情形。依定型化契約規定,建商應按照買方已繳交的房地價款,預售屋建案逾期完工或遲延交屋,建商應依實際遲延狀況按日給付萬分之五計算遲延利息付予買方,如超過完工期限3個月仍未取得使用執照,買方並有權解除契約,建商則無權解約。

|最高可裁罰150萬元並按次處罰

內政部同時提醒,建商如有未依規定給付遲延利息、要求提高價格才肯交屋,或藉此蓄意迫使買方解除契約,地方政府可依《消保法》第33、36、58條規定進行調查並命其改善,如仍不改善,最高可裁罰150萬元並按次處罰。內政部已通函各地方政府就轄內預售屋建案進行了解調查,民眾遇到類此遲延交屋爭議案件,也可以向地方政府提出申訴處理。

注:文中所涉坪數,如無特殊說明,均為規劃坪數。文中出現的圖片僅供參考,以銷售中心實際情況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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