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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買賣土地節稅踩雷 稅務局揭關鍵規定

2026-08-21     591編輯部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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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蘭市鳥瞰圖 (2)

圖/妻子賣地先生買地,為何不能申請重購退稅?稅務局揭「同一人」關鍵規定。

有民眾賣出妻子名下土地後,接著再買一筆土地,但登記到先生名下,卻無法申請重購退稅,讓他不解明明是夫妻,為什麼不能申請?對此花蓮縣地方稅務局說明,民眾詢問的情況是出售的土地登記在妻子名下,而重新購買的土地登記在自己名下,重購退稅有一項重要規定,就是出售與新購土地的所有權人必須是同一人,即使是夫妻也不例外。

重購退稅關鍵在於所有權人一致

根據《自由時報》報導,稅務局指出,依《土地稅法》第35條規定,土地所有權人在2年內先買後賣或先賣後買自用住宅用地,如果新購土地地價超過原出售土地地價扣除繳納土地增值稅後的餘額,就可以在已繳納的土地增值稅額範圍內,退還不足支付新購土地地價的數額。

不過符合買賣時間及價格等條件還不夠,土地所有權人是否為同一人,也是申請重購退稅的重要關鍵。以此次民眾詢問的情況來看,原本出售的土地是妻子名下,然而重新購買的土地卻改登記在先生名下,由於前後土地的所有權人不同,因此無法申請重購退稅。

留意夫妻仍屬不同的納稅義務人

稅務局強調,夫妻雖然是家庭成員,但在稅法上仍屬不同的納稅義務人,土地登記在誰的名下,就會涉及不同的土地所有權人;因此不能因為夫妻關係,就將妻子出售土地、先生購買土地視為同一土地所有權人。

稅務局提醒,民眾若打算先出售自用住宅用地、再重新購買土地,除了考量買賣價格及土地用途,也要留意土地登記在誰的名下。若有意申請重購退稅,應在購買土地前了解相關規定,並考量新購土地的所有權人,避免買完土地後,才發現因為前後土地登記不同人而無法申請重購退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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