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租金還能不繳稅? 國稅局:想得美
圖/近日傳出包租公委託子女受取租金,藉此逃避申報綜所稅。
坊間有許多包租公(婆),因坐擁多處房產,難以兼顧,索性將部分房產的收租交由子女負責,一來能讓子女賺些「生活費」,二來還能節稅,降低綜合所得稅的申報級距。然而,根據財政部台北國稅局發布表示,即使父母委託子女代為收租,無論租金最終是誰收取,國稅局還是會要求民眾依法申報綜所稅,也就是父母來來申報租賃所得,並無節稅效果。
│子女收租 低報綜所稅有效?
國稅局解釋,依據《所得稅法》規定,出租人若是將財產出租,且賺有一定的租賃所得,都要依法合併綜所稅總額課稅,即便出租人將租金讓給第三人來收取,也不影響國稅局對於出租人的認定;因此無論「收取租金」的是誰,國稅局僅認定一位納稅義務人,亦即上述所提到的出租人。
國稅局官員指出,實務上固然常見父母將不動產出租給公司行號,但又委託子女出面代為處理租屋事宜,往往造成公司行號在辦理扣繳時,扣繳憑單是開給子女,而非父母,這樣一來易形成逃稅渠道;此時,國稅局認定的房東仍是父母,儘管已辦理扣繳,稅局可能還是會在父母這端設算租賃所得。
官員表示,通常這樣的安排,除了父母因事務繁忙,無力處理租屋雜事,也可能有節稅考量的層面,舉例來說,由於子女所得較低,即便增添租金收入,綜合所稅的適用級距可能也僅在12%以內,自然會有所落差,故採取租金所得由子女來申報,但實際上,國稅局仍會將租金歸在父母所得,這麼做並無節稅效果。
│只認一人 授權書、租約都沒用
國稅局舉例說明,爸爸老王將名下房屋委託兒子小王管理,且簽有授權書,讓小王代為簽訂房屋租約,並和租客約定將租金交付小王,假設未來國稅局追查到上述情況,縱使老王提出租賃契約、授權書,強調實際的租金所得人為兒子,試圖證明自己並非實質受益人。但官員強調,即便出租人提出證明,但依據《民法》代理之規定,兒子小王僅是「代表」爸爸與租客簽約,加上稅法對於納稅義務人具有強制性,不因父子間的約定而有所變動,故仍會認定出租人為爸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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