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仲介幫媒合 拿了紅包別忘要繳稅
圖/由個人擔任仲介人,如果有收取佣金或服務費,依法還是得報綜所稅。
多數民眾所認知到的房仲,都是經由連鎖仲介公司接洽,但實際上,市場上還是存有個人仲介。財政部台北國稅局表示,個人擔任仲介人,替交易雙方居間連繫,交易成立後,如果有收取佣金或服務費,屬於執行業務所得的「一般經紀人」,依法依舊需要申報綜所稅,若逃漏稅照樣得要連補帶罰,提醒個人仲介務必得要報稅。
│無法提出成本證明 依20%計算必要費用
在低利率及海外資金回流的趨勢下,貸款成本相對下降形成房市利多,也導致房市買氣逐年攀高峰,以去年來說,去年全年買賣移轉棟數以34.8萬創近8年新猷,在房地產景氣一片熱絡之下,房屋仲介業連帶生意興隆,而一般市場常見的房仲多為連鎖房仲業者名下,其收入以薪資為主、依業績量再給予獎金,不過,事實上,市場上長期都有個人仲介,像是各里的鄰居相互介紹等。
國稅局人員表示,由於這類個人仲介在買賣雙方交易後多半會收取紅包或酬勞費用,或是在契約明訂佣金比例等,其收入實際上屬於我國執行業務者範圍的「一般經紀人」佣金收入。依照我國綜所稅規定,個人仲介收入必須依執行業務方式申報課稅。若可提出成本證明,則核實認定成本,若無法提出成本證明者,則依照20%計算必要費用,剩下計入綜所稅。
│主動補繳所漏稅款 可免予處罰
官員舉例,台北市某A先生長期幫坊間里鄰仲介不動產買賣交易,因為人脈廣,認識不少房市投資人,2019年就媒合數十筆交易約收取仲介服務費600萬元,卻漏報該筆所得。國稅局查核後掌握A當年度收入資料,發函要求補稅,依照一般經紀人20%費用標準認定120萬元為成本、剩下480萬元所得須課稅,適用40%綜所稅率,即為192萬元。另依照《所得稅法》第110條規定裁罰0.5倍漏稅額罰鍰,連補帶罰共288萬元。
不過,國稅局也指出,納稅義務人只要在未經檢舉、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主動向所轄稽徵機關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可加計利息免予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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