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情況 房地合一重購退稅免追繳
圖/財政部9日核釋,重購後五年內未設戶籍於重購之房屋,符合一定條件者,得免追繳稅款。
財政部賦稅署昨(9)日發布函釋指出,個人適用房地合一重購退稅優惠,原本新舊屋必須要有個人、配偶或未成年子女持續設籍做自住用途。考量部分戶籍變動非屬投機且仍為自住使用,放寬派駐國外、未成年子女就學需要和原所有權人死亡等3大原因,符合條件可免追繳退抵稅款。
|疫情影響,舊有重購退稅優惠難符合
據《工商時報》報導,原本在房地合一稅制中,個人賣掉自住舊屋、轉購自住新屋,舊屋在出售前一年無營業或出租的情形;出售原有房地產與重購新房地的移轉登記日在兩年內;新購房地產五年內未作其他用途(如出租、營業使用)或再移轉,符合以上四大條件即可適用重購退稅優惠。
重購退稅優惠可依照新舊屋成交價格比例認定抵稅,如小屋(低價屋)換大屋(高價屋)則全額核退舊屋的房地合一稅;大屋換小屋則依比例退稅。依所得稅法規定,適用重購退稅者如果在五年內將重購房地改作其他用途或再行移轉者、未符合設籍規定等,國稅局將追繳原退還或扣抵的房地合一稅款。
不過,日前有立委指出,1994年土增稅的重購退稅函釋明訂因子女就學需要、公務派駐國外、土地所有權人死亡等原因遷移戶籍,該土地仍屬自住,然而,房地合一重購退稅並沒有類似規定,恐使因特殊情形而遷籍的民眾權益受損。
|對戶籍變動非屬投機且仍為自住使用者放寬優惠
因此,財政部昨(9)日核釋,個人重購自住房地後5年內,因「未成年子女就讀或擬就讀學校訂有應設戶籍於該學區的入學條件」、「本人或配偶因公務派駐國外」、「原所有權人死亡」三大原因之一,導致戶籍遷出,或未設戶籍在重購房屋,如果經查明該房屋實際上仍為自住,沒有出租、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則可認屬為未改作其他用途,免依規定追繳原退還或扣抵的稅額。
對此,賦稅署指出實務上確實有類似案件,尤其近年受疫情衝擊,部分民眾派駐海外無法返台遭除籍,以及學校的學區限制等。考量上述3種情況不是投機行為,且該房屋實際仍為自住使用,因此發布函釋放寬符條件情況免追繳稅款,以適度保障納稅義務人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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