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稅局嚴查重購退稅 買新賣新補稅百萬

圖/重購退稅優惠不論是「先賣後買」或「先買後賣」,都必須以出售舊自住房地為前提。
房地合一稅重購退稅須以出售舊自住房地為前提,並非只要新買房屋設籍自住就能適用。根據《自由時報》報導,南區國稅局查獲一名民眾「買新賣新」,將後買的3房出售後申報抵扣上百萬元房地合一稅,因不符重購退稅要件,遭核定補稅上百萬元。
重購退稅須出售舊自住房地
南區國稅局表示,依所得稅法第14條之8規定,個人適用房屋土地交易所得稅重購退稅優惠,不論是「先賣後買」或「先買後賣」,都必須以出售舊自住房地為前提。換言之,制度目的在減輕自住換屋負擔,並非讓持有多戶者出售後購房地時也能扣抵稅額。
國稅局說明,申請重購退稅須符合三大要件:出售舊房地與重購新房地的移轉登記時間必須在二年內;個人或配偶、未成年子女在出售及重購房屋完成戶籍登記並實際居住;出售及重購房屋不可有出租、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情形。
買新賣新不符重購退稅規定
案例中,小李3年前購入鳳山一棟新大樓自住並設有戶籍,隔年又在鳳山買入一間3房置產,並讓配偶遷入戶籍。去年因察覺市場轉變,將後買的3房售出,主張自住並申報房地合一稅重購退稅,最後因出售標的不是先購入供自住使用的舊房地,被國稅局否准。
稅務專家以時間序說明,小李於112年6月登記取得A屋,113年12月購買取得B屋,114年4月出售B屋,兩屋均設有戶籍並主張有居住事實。小李申報個人房屋土地交易所得稅時,自行列報重購自住房地扣抵稅額170萬元;國稅局查核後認定出售B屋並非換屋所需,將扣抵稅額調整為0元並補徵稅額。
國稅局提醒,重購自住房地退(抵)稅是為避免民眾出售舊自住房地後,因房地合一稅影響重購新自住房地能力。民眾若先後購入不同房地,須確認出售標的、登記時間、戶籍與實際居住、是否出租或供營業使用等條件,否則即使設籍自住,也可能不符重購退稅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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