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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金補貼資格審核不公? 內政部回應了

2020-03-02     591編輯部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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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住宅法》修法至今已逾三年,民間團體質疑相關住宅補貼機制卻未依法完成「可負擔計算基準」,因而造成住宅市場出現3大亂象。內政部營建署則回應,現行租金補貼、社宅、包租代管均有納入分級補貼精神,但實施程度,牽涉到政府對家戶所得的查核掌握,尚須多加研擬。

|補貼欠缺一致標準邏輯

OURs都市改革組織、崔媽媽基金會等民間團體近期召開記者會指出,《住宅法》之所以明訂可負擔計算基準2年內完成 ,正是因為該基準攸關整個住宅補貼推展之核心,即依據該基準來核定受補貼者的資格與合理補貼金額,但中央遲未完成並公布,影響補貼資源使用分配甚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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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民間團體呼籲政府盡快依法完成「可負擔計算基準」。翻攝自OURs都市改革組織官網

而可負擔計算基準未定,已造成住宅市場諸多亂象,首先,「混亂的補貼制度造成不公」,以租金補貼為例,現行有一般租補、單身租補、包租代管的租補等多種類型,但就補貼資格來看,這幾種補貼在所得限制、財產限制均不同,欠缺一致標準邏輯;又就補貼額度而言,不同地區的補貼金額級距,也沒有明確的計算方式依據。例如,為何所得基準較低(一般租補)的補貼金額與較高(單身婚育租補)一樣?同樣都是弱勢,為何包租代管跟一般租補金額邏輯不一樣? 在補助邏輯上完全不公平。

|不需要的給補貼 需要的卻補不夠

再來,「不需要的給補貼、需要的卻補不夠」,按照國際公認標準,租金收入比30%以內是可負擔的合理比例,各國補助也多以此作為標準。但以2017年的租補核定戶進行負擔能力分析,竟發現有超過兩成的受補助者,在領取租金補貼前,就已屬租金可負擔範圍內(租金收入比30%以下),按理說是不需要補貼,但卻拿了補貼資源。

而有七成五的受補助者,在領取租金補貼後,還是未達租金可負擔標準(租金收入比30%以上),很明顯的是「補不夠」。

最後,制度不周全也導致「租補不夠力,弱勢寧住違法租屋」現象,以2018年數據為例,當年全國無自有住宅的低收入戶約為82729戶,按理說他們是最需要租金補貼的群體,但該年度申請租金補貼的低收入戶卻只有16383戶。因為補貼不足,基於生活負擔考量,弱勢者寧可選擇繼續租住在相對低廉但非法、惡劣住所,而不是領取租補後搬入符合基本居住品質住宅後,卻要負擔更沈重的租金。

|將牽涉到政府對家戶所得的查核掌握

對此,內政部營建署則回應,現行租金補貼、社會住宅、包租代管均有納入分級補貼精神,但實施程度,牽涉到政府對家戶所得的查核掌握,例如,有些人帳面收入雖為0,但實際上卻家境優渥或有非正式收入,現行技術很難將這些情形剔除,實施方面牽涉到政府對家戶所得的查核掌握。若貿然實施依據名目收入的分級補貼,反而有造成另類不公之虞,後續將諮詢更多專業及民間意見,研議逐步納入可行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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