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賣房要當心! 這四種狀況恐被課營業稅

2020-08-27     591編輯部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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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1資訊

圖/個人買賣房屋過於頻繁,就可能被認為經常性銷售行為並課徵5%營業稅。

小心被課稅!根據《工商日報》報導,個人買賣房屋若過於頻繁、有僱用員工處理銷售房屋、設有營業場所、營業牌號或關係人參與合建房屋等,只要符合任一項要件將視為經常性銷售行為,針對個人課徵5%營業稅並開立發票,不過以往認定一年銷售6筆以上不動產為營利目的規定,考慮到實務情況,裁量基準將不只看銷售數量判斷。

|個人賣屋部分狀況會被課營業稅

依照房地合一課徵所得稅申報作業要點,個人賣屋涉及下列情況皆會被課徵營業稅。第一是設有營業場所或營業牌號,包含一般店鋪、線上網頁或拍賣網站;第二則是僱用員工處理出售房地事宜,包括工讀生等,兩者皆屬於經常銷售意圖。第三為經常性或持續性銷售房屋行為;第四則是個人為營造業或不動產業者的關係人,而個人以持有2年內土地與業者合建新建案,且5年內參與達二案以上。

不過,財政部也在函釋設置條款,若個人持有房屋超過6年才銷售,或是建屋前已持有該筆土地10年以上,只要為長期持有則屬於非營業性質、免課營業稅,舉例來說,若A先生2000年取得15筆不動產,但A在2020年需要資金創業,因此1年內銷售12筆不動產,因A持有6年以上,可視為非營業情況免課營業稅。

|課稅標準不再以銷售數量評定

財政部表示,過去國稅局認定一年銷售6筆以上不動產為以營利為目的銷售房屋,但裁量基準時常遭質疑,導致訴訟發生,對此官員表示,考慮到實務情況,裁量基準不能只看銷售數量,像是過去有繼承人身上有很多祖產的零碎土地,每一筆銷售金額不到百萬元,卻因為1年銷售達6筆以上遭課徵營業稅,因此財政部檢討後設置各項條件、不再以數量評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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