簽約前想先看契約要付訂金? 消保官:違者重罰
圖/消保官靳邦忠表示,消費者審閱契約不須先付訂金,民眾務必要留意,圖為示意圖,非內文所述建案。
受惠於台灣疫情穩定、房貸利率下殺影響,近期房市買氣熱絡,不少自主客出籠買屋,但新竹縣政府表示,有不少購屋者投訴,指出有竹北建案代銷人員竟要求看屋者先付10~20萬元簽約金或訂購金,才同意給空白契約書帶回審閱,明顯違約。
|付訂金才能拿契約書、保留款2萬皆屬違法
根據新竹縣政府新聞稿指出,位於竹北市某代銷建案,竟有未具合格證照的現場代銷人員,慫恿看屋者須當下「先佔位」訂購才能保住原有價位,並要求以簽下訂購單方式先付10~20萬元簽約金或訂購金,強調看屋者須先付訂購金才同意給他們空白契約書帶回審閱,倘若看屋者之後不願購買就沒收預付訂金。
此外,也有購屋者要磋商修改契約內容,代銷人員卻以契約書內已註明「本契約須經建設公司同意, 訂單方可成立」,逕自片面以消費者「難搞,意見太多」為由拒絕簽訂後續契約。
對此,消保官靳邦忠表示,這個建案的代銷公司收受的訂金單據都以建案名稱作為收款章,以取代公司大小章或會計章, 掩飾他們先收訂金的事實,且為了規避責任,還在於主契約中載明 「賣方銷售人員並無以先付訂金,始得將契約讓買方回審閱等情事」,甚至消費者購屋保留尾款部分則是統一保留2萬元,而非總價的5%, 消費者全無磋商空間,且公證費由消費者全數負擔。
|不改善最高可罰到5000萬
新竹縣政府地政處處長魏嘉憲提醒,為了避免消費者被現場銷售話術和氣氛沖昏頭,輕率簽約做決定,因此《預售屋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中才會明訂企業經營者必須給消費者5天以上的審閱期,也規定主管機關並得隨時查核企業經營者使用定型化契約單情形。
而違規者限期改正而不改正者處3~30萬元以下罰鍰,經再次限期改正而屆期不改正者處5~50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縣府會利用週未假日熱銷時段加強查核。
此次違規的代銷公司主管已承諾,如果再有違失願接受縣府以收受訂金金額3倍罰款的重罰。靳邦忠強調,若代銷公司持續反覆從事同一違規行為,影響正常交易市場者,將移送公平會裁處,若業者違規且足以影響交易秩序者,將構成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5條規定的事業不得為其他足以影響交易秩序的欺罔或顯失公平行為,被罰5~2500萬元, 如不改善最高還可以罰到500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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