賣預售屋拿調職當理由避稅? 國稅局打臉
圖/國稅局指出,由於預售屋尚未入籍,所以無法主張以工作調動等非自願因素尋求,減免出售預售屋。圖為示意圖
為了維護居住正義及租稅公平,房地合一稅2.0自2021年7月1日上路,然而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民眾在報稅時,發現常有賣家交易出售預售屋,主張工作調動等非自願因素尋求減免,但由於預售屋尚未實際入住,國稅局並不接受這類減免主張。
|預售屋未設籍 無法適用減免主張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房地合一稅2.0延長了個人短期交易房地適用高稅率的持有期間,並修正土地漲價總數額及推計費用率減除規定,另將預售屋換約轉讓及交易符合一定條件之股份及出資額之獲利所得納入課稅範圍,因此屬房地合一2.0課稅範圍案件量呈現增加趨勢,連帶使稅收隨之增加。在房地合一稅2.0制度之下,持有2年內便出售房屋及土地,將課徵45%重稅;持有超過2年、未逾5年者,則依35%稅率課稅,但是對於部分非自願出售的情形,可以適用較輕的20%稅率,以免打炒房錯殺無辜。
不過,觀察數據,該局發現,常有賣家交易出售預售屋,主張工作調動等非自願因素尋求減免,希望適用較低的20%稅率。但房地合一稅2.0的相關子法規中,已明訂因非自願離職而賣房,須滿足設籍、實際居住且無出租或營業使用等要件,才能以20%稅率計稅,但由於預售屋尚未實際入住,為未實際取得產權的預售屋交易,因此國稅局並不接受這類減免主張。
另外,民眾在申報時,也常誤以與建設公司轉換契約之次日起30日內申報,致逾期申報,實際上應當以與受讓人訂定買賣契約(或讓渡契約)之次日起30日內申報;而在費用計算方面,則常常會將買賣雙方支付之仲介費均列為賣方之移轉費用減除,但實際報稅上應以納稅義務人實際支付之必要費用始可列為費用減除,提醒民眾應要特別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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