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心短報被罰 房地合一取得成本這樣算
圖/出售的房地如是向建設公司購買取得,應以契約買賣總價款減除折價後的餘額報稅。
買賣房屋,若是屬於房地合一課稅範圍的房屋、土地,不論有無應納稅額,應於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的次日起算30日內填具申報書,並檢附契約書影本及其他有關文件辦理申報。同時財政部南區國稅局也提醒,出售的房地如是向建設公司購買取得,且於簽訂買賣契約後有協商折價或銷貨折讓者,即使未重新簽約或變更時價登錄資料,仍應以契約買賣總價款減除折價或銷貨折讓後的餘額為房地取得成本,以免短報課稅所得。
|房地合一取得成本應以減價後申報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近來查核個人房地合一稅,發現部分申報案的房屋、土地是向建設公司購買取得,納稅義務人申報取得成本與買賣契約及實價登錄資料相符,但與建設公司開立發票金額不符,經瞭解是買賣雙方簽約後再協議折價,建設公司依折價後金額開立銷貨發票,但納稅義務人卻以原契約金額申報取得成本,造成虛報成本致短報課稅所得。
除了得補稅外,若是經調查核定短報應課稅的所得額在30萬元以上且其所漏稅額在4萬5千元以上者,還得依所得稅法第108條之2第1項規定裁處罰鍰。舉例說明,甲於2021年申報房地合一所得稅,列報房地成交價額1,850萬元、原始取得成本為1,988萬元,房地損失108萬元,已檢附不動產買賣契約書供核;該分局查得該交易有協議追減價款420萬元,建設公司依減價金額開立1,568萬元的銷貨發票,因此核定補徵稅款並依規定移罰。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提醒納稅義務人注意,買入房地如簽訂合約後有減價約定,應以實際支付價金為取得成本,並籲請已辦理房地合一所得稅申報之納稅義務人,如有誤以買賣合約的契約總價申報成本者,應於稽徵機關進行調查前儘速辦理更正並補繳短繳稅款,可免遭處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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