贈與不動產 搞錯立約日與申報日小心被罰
圖/民眾贈與不動產,應於贈與行為發生後30日內向國稅局申報贈與稅。
從2022年起贈與稅每年免稅額已調高為244萬元,民眾贈與不動產時,除了確認贈與所屬年度外,還得依法計算該年度累計贈與金額是否超過贈與稅免稅額,並於贈與行為發生後30日內向國稅局申報贈與稅。此外,財政部高雄國稅局也提醒,不動產贈與行為發生日的認定,是以贈與契約書所載的立約日期為準,並非以申報日為準,民眾得小心留意。
|贈與日應以契約書立約日為準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不動產贈與行為發生日的認定,是以贈與契約書所載的立約日期為準,另提醒民眾,個人贈與不動產,應繳清贈與稅或取得免稅證明書,才能辦理贈與移轉登記;又同一年內贈與財產總額(含動產、不動產)在免稅額以下者,雖可免辦申報,但因不動產辦理產權移轉登記,需要贈與稅免稅或不計入贈與總額證明書者,仍應辦理申報。
舉例說明,甲先後贈與A地給其子乙、B地給其女丙,贈與契約書立約日分別為2021年12月10日及同年月20日,甲先於同年12月21日向國稅局辦理贈與A地給乙的贈與稅申報,因A地的公告土地現值210萬元低於2021年度免稅額,甲取得贈與稅免稅證明書後,於同年12月30日又向地政機關辦A地的所有權移轉登記。甲又於2022年1月10日再向國稅局辦理贈與B地給丙的贈與稅申報,並以B地之公告土地現值240萬元低於2022年度免稅額244萬元,申報贈與淨額及應納贈與稅額均為0元。
|贈與金額應以同年度累計計算
不過該案經受理後,因贈與B地的贈與契約書立約日期為2021年12月20日,其贈與所屬年度應為2021年度,亦即上開2次贈與均屬2021年度的贈與,贈與金額應合併計算。故2021年度贈與2筆土地的贈與總額合計450萬元,減除當年度免稅額220萬元後,贈與淨額為230萬元,應繳納贈與稅23萬元。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呼籲,民眾贈與不動產時,應以贈與契約書的立約日來認定贈與行為發生日及贈與所屬年度,並據以計算同一年度累計贈與金額是否超過免稅額,民眾可以善用贈與稅免稅額,以利節稅規劃。
您可能感興趣的文章
最新文章
-
軌道經濟發大財 新北中和推案火力全開
2024-12-01 · 最新市況
-
台中海線颳冷風 投資客「討海人生」下線
2024-11-30 · 最新市況
-
兩大族群撐腰 11月房仲交易量回神
2024-11-29 · 即時新聞
-
不看好房市 兆豐銀曝買氣冷到明年
2024-11-29 · 即時新聞
-
全台十大瘋漲生活圈 這區翻倍成長打趴六都
2024-11-29 · 即時新聞
熱門文章
打炒房發酵 七都預售屋每月解約上百件1.5萬
第8波房市管制可能嗎 台經院鬆口這樣說1.3萬
無畏房市寒流 有買方豪氣一次「打包七間房」1.1萬
11月消費者信心指數 買房時機探4年新低9184
全台十大瘋漲生活圈 這區翻倍成長打趴六都8482
更多地產新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