等房族想賣房 兩情況房地合一稅差很多
圖/國稅局指出,民眾若想出售受贈與的不動產,主要差別會有兩種。
房價高漲,現在越來越多人透過贈與取得不動產,然而,近日根據財政部台北國稅局最新消息,民眾如果想賣房,當初怎麼取得,可是會影響日後繳稅多寡。國稅局表示,民眾若想出售受贈不動產,若是適用房地合一案件,應該留意成本方式,其中最主要的差別有兩個,一個是贈與人是否為配偶;二則是贈與人取得不動產的方式,包括贈與人是花錢買入,還是透過繼承等方式取得。
|同樣贈與 對象是誰稅額差很多
一般來說,房地合一稅計算是依照屋主出售時的成交價格減去成本、相關費用及土地漲價總數額,得出所得淨額後,再依照持有時間不同課徵稅率。目前持有期間2年以內者,稅率為45%;持有超過2年未逾5年者,稅率為35%。持有5年以上未滿10年,稅率為20%;持有超過10年為15%。
國稅局表示,出售受贈與的不動產成本認定,最主要有贈與人是誰、贈與人取得方式等兩類差異。首先,若為配偶之間的贈與,假設先生送不動產給太太,而先生一開始取得房地方式是花錢購入,後續太太出售房地時,是以先生當時購入的價格作為成本來計算房地合一稅。
再來第二種狀況,同樣是配偶贈與,但先生的不動產並非自己花錢購入的,而是從長輩或第三人手中繼承或受贈再贈與太太,日後當太太出售不動產時,就是以先生「繼承」或「受贈」時的房屋評定現值及公告土地現值作為取得成本。至於第三種情況,若父母贈與不動產給你,日後當你出售,就是以「受贈」時的不動產現值作為取得成本。
圖/個人出售受贈不動產取得成本認定。台北國稅局提供。
|搞錯贈與對象 補稅最高可達上百萬
舉例來說,強尼於2016年6月16日在新北市以總價1,050萬元買進一處公寓,隨後立即在2017年12月31日及2018年2月5日分別贈與房地給女兒小安,贈與總額均未超過當年度免稅額220萬元。後來女兒小安在2021年9月19日以1,025萬元出售房地,申報不動產交易所得時,誤將父親強尼原始買進的1,050萬元當作取得成本,而申報為交易損失案件,結果被國稅局核定補稅。
國稅局解釋,如果不是配偶互相贈與,依規定應以女兒小安受贈時的不動產現值作為取得成本,這當中除了要按照消費者物價指數調整後價值360萬元,再減除必要費用30萬元及土地漲價總數額6萬元,重行核定課稅所得額為629萬元(1025萬元-360萬元-30萬元-6萬元),因此按35%稅率計算補徵稅額22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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