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抗少子化 行政院擬放寬申請社宅這限制

圖/因應少子化,社宅申請條件擬放寬育有未成年子女人數。
行政院會今將通過「住宅法」、「危老條例」修正草案,其中,「住宅法」規定社會住宅申請條件中,因應少子化,擬將現行條件之一的育有未成年子女3人以上,降為2人以上,放寬範圍以盼能提升受惠人數。對於公益出租人也擴大認定範圍,並明訂增訂租金補貼不得作為追溯課徵稅捐依據,而公有土地只要符合條件,應一律參與危老重建。
|社宅申請 育有未成年子女人數擬放寬至2人以上
根據《聯合報》報導,行政院院會今將通過「住宅法」與「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加速重建條例」修正草案,現行住宅法規定,社會住宅應以地方縣市轄區為計算範圍,其中至少40%以上須出租給經濟或社會弱勢者,而「經濟或社會弱勢者」指的是家庭總收入平均分配全家人口的金額及家庭財產,未超過主管機關公告的一定標準,且符合下列規定者,包含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特殊境遇家庭、育有未成年子女3人以上、65歲以上長者、受家庭暴力或性侵害的受害者及其子女、身心障礙者、災民等。
為因應少子女化,行政院會今擬通過住宅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將現行條件之一的育有未成年子女3人以上,降為2人以上,放寬範圍,盼能提升受惠人數。
|增訂租金補貼不得作為追溯課徵稅捐依據
另外,為鼓勵更多房東投入公益出租人行列,內政部表示,修正後會明訂房東將房屋出租給社福團體後,再由團體轉租給符合租金補貼申請條件的房客,住宅所有權人或房屋納稅義務人,將能被認定為公益出租人。
為了讓房東放心成為公益出租人,草案也訂定租金補貼不得做為追溯課徵稅捐的依據,增訂公益出租人的租賃契約資料及租賃所得,不得作為綜合所得稅、地價稅及房屋稅的查核依據,排除稅捐稽徵法第21條第1項第3款,稅捐未於規定期間內申報,核課期間為7年的規定。
|公有土地符合條件 應參與危老重建
另外,也將通過「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加速重建條例」第5條之1修正草案,該草案主要是明定公有非公用土地及建築物,除已有合理利用計畫、或公有非公用土地面積達重建計畫土地面積50%以上者外,應一律參加危老重建,並排除土地法等公有財產管理規定的適用,解決目前辦理時程冗長的困境,提升公產參與危老重建計畫的效率。
為讓公產管理機關能彈性選擇參與危老重建的方式,修法也明定公有非公用財產參與重建,可與起造人協議合建分配重建後房地、標售、專案讓售或其他法令規定等方式處理;另授權各財產管理機關,自行訂定有合理利用計畫,無法同意參與重建的情形,以及參與危老重建的適用條件與其他應遵行事項,以利實務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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