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東電費可別超收 新制最快7月中上路
圖/為使租屋電費計收合理公平,行政院消保處提新制規範保障租客用電權益。
為使租屋電費計收合理,並保障房客租屋用電權益,行政院消保處表示,昨(3)日已核定相關定型化契約修正草案,重點包含無獨立電表時電費計收之標準,及租屋電費資訊透明化等規範,預計7月中上路,無法溯及至已簽訂的契約,但簽新約或租約到期轉為不定期契約時就應適用。
|針對無獨立電表房客用電費用的計收
行政院消費者保護處發布新聞指出,為確保租屋電費計收合理公平,行政院副院長鄭麗君副院長於6月28日召開行政院消費者保護會第88次會議,審議通過內政部研擬的「住宅租賃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修正草案,並於7月3日核定。
新制內容主要是針對沒有獨立電表的房客訂定確保權益的規範,情況分兩種:(一)當房東、房客有約定按度計費時,每度電費不得超過電費單所示「當期每度平均電價」。(二)沒有約定按度計費時,出租人收取的電費,則不得超過電費單上的「每期電費總金額」,而每期為2個月。
|增訂租屋電費資訊透明化 不經房東也能查詢
另外,為了確保房客權益,新制增訂「租屋電費資訊透明化」規定。陳星宏說,包含「當期每度平均電價」、「當期用電度數」、「每期電費總金額」,以及「是否申辦公共設施電費分擔」等資訊,都應透明化提供。
房客租屋時可由以下兩管道獲知:包含(一)由房東主動提供電費資訊,供房客繳費參考。(二)房客可出具租屋契約等文件佐證,自行向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申辦,即可在「住宅租屋電費查詢專區」做線上查詢,不經過房東也可以了解上述電費資訊。
|房東若違反相關規定 逾期不改可依法處置
而根據《經濟日報》報導,消保處副處長陳星宏表示,預計內政部7月中公告施行,而此次修正無法溯及既往,意謂正在租賃的房客無法適用,但簽新約或租約到期轉為不定期契約時就應適用。房東若違反相關規定,將由各縣市政府地政單位要求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可依「消費者保護法」處新台幣3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鍰。
行政院消費者保護處呼籲房東,日後出租房屋,契約內容除應符合「住宅租賃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規定」外,亦不得有超收電費、賺取差價之情形。同樣也提醒房客,租屋簽約前,應詳閱契約條款,尤其應注意電費計收基準是否符合租屋電費新制之規定,以確保自身租屋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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