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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害干擾睡眠! 中市府靠這招解套

2019-11-06     591編輯部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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欄目識別-頂部圖

都會區夜間燈火通明,夜景遠看美麗,但閃爍式燈光招牌及LED電視牆等在住宅區其實超擾民,對此,中市府修正招牌廣告設置辦法,住宅區頂樓可設置廣告招牌的道路寬度,從30公尺放寬到20公尺,但高度限制提高到30公尺(約10層樓)以上,以降低都市光害困擾,預計年底上路。

|招牌廣告設置新法預計今年年底上路

都市區常見的電視牆、LED顯示器或閃爍式燈光招牌吸睛,但光線刺眼也成為都市光害,常引起陳情投訴,甚至有人引發失眠或焦慮等問題。《台中市招牌廣告與樹立招牌設置辦法》昨(6)日在市政會議通過修正案,共修正5條文,包括放寬斜屋頂、騎樓內牆廣告物設置規範,並針對閃爍式燈光招牌、電視牆或電腦顯示板等廣告物制定新規範。

591資訊

圖/都市區常見的電視牆、LED顯示器或閃爍式燈光招牌吸睛,但光線刺眼也成為都市光害。圖為示意圖

|電視牆設住宅區高度不得超過10公尺

其中閃爍式的招牌或電視牆部分,若設在住宅區高度不能超過10公尺,原本規範不能設在3樓以上(1~2樓可設置),新規範放寬到4樓以上(1~3樓可設置),以符合住宅區3樓以下可從事商業行為的規定。

而原本住宅區建築緊鄰寬度30公尺的道路,可在屋頂設置這類廣告物,且高度並未設限,但新辦法則規定建築高度提高到30公尺以上(約10層樓),才准許設置,但緊鄰寬度放寬到20公尺道路。

都發局表示,台中市路寬30公尺以上的道路不多,放寬到20公尺(約4線道),以符合城市發展需求,由於過去沒有高度限制,3~5樓透天厝若在頂樓設閃爍式招牌,對周邊住戶影響很大,新辦法限制在30公尺以上大樓,可降低光害衝擊。該案預估一、兩個禮拜後正式公告,預計年底就會上路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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