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法大變動 共有物處分方式門檻提高
為加強保護少數土地共有人權益,內政部19日部務會報通過《土地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針對共有土地或建物同意處分的比例,由原本持分及人數皆超過1/2,提高為皆超過2/3,且處分方式限於買賣,以減少爭議,並且針對因天然流失而消滅的私有土地再次浮覆出來時,修法明定10年內經證明為原有者,可以向土地所在登記機關申請回復產權。修正草案將報行政院審查後,送立法院審議。
圖/此次修法共有土地或建物多數決適用範圍等規定,以保障不同意共有人的財產權益。
|修正共有土地建物多數決規定
內政部表示,現行《土地法》規定,共有土地或建物如經所有權人持分過半或人數超過半數的同意,可以將該土地或建物全部賣出,但過往曾有地主以假交易真炒地,或以移轉給安插人頭等方式,侵害其他不同意共有人的權利。
為兼顧共有人權益前提下,這次修正共有土地或建物多數決適用範圍等規定,例如,將《土地法》第34條之1共有地的處分方式,限制只適用於買賣案件;且同意比例由原本持分及人數皆超過1/2,提高為皆超過2/3,若持分超過3/4,才不計算人數,以加強保障不同意共有人的財產權益。
|地政機關將負起舉證責任
另外現行規定針對因天然流失而消滅的私有土地再次浮覆出來時,並未詳細規定所有權回復的方式,所以這次也修法明定此類土地自回復原狀日起10年內,經證明為原有者,可以向土地所在登記機關申請回復產權,倘若土地已為公用財產、移轉為私人所有,無法回復產權時,可以改以金錢補償。
同時為釐清登記損害賠償的責任,避免第三人持偽造或變造登記證明文件,這次修法明定登記賠償為推定過失責任,由地政機關負舉證責任,提出損害賠償責任是第三人或其他機關所致等反證,否則仍由地政機關賠償,內政部指出,《土地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將依法制作業程序,於近期函報行政院審查後,送立法院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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