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險公寓大廈強制設管委會 違者最高罰20萬
為了避免城中城大火悲劇再上演,行政院長蘇貞昌今(24)日於院會拍板修正《公寓大廈管理條例》,要求被認定有危險的公寓大廈,一律限期成立管理委員會或推選管理負責人,並完成報備,違者可處最高20萬元罰鍰,並限期辦理,屆期仍未辦理者,得按次處罰。
│一律限期成立管委會或推選負責人
根據內政部新聞稿指出,為了維護公共安全,《公寓大廈管理條例》新增第29條之1,明定無論條例施行前或施行後興建的公寓大廈,凡是經認定有危險者,一律限期成立管理委員會或推選管理負責人,並完成報備,也增訂地方政府應自行辦理或是委託專業機構輔導協助這類建物成立管理組織,以強化共用部分修繕、維護與管理、公安檢查與消防設備檢修等管理工作。
有關危險公寓大廈的認定要件,內政部進一步說明,由中央主管機關另案公告,地方政府認為有必要時,可以公告擴大適用範圍,至於限期應成立管理組織的公寓大廈,若未能於期限內成立並辦理報備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視實際狀況展延1次,並不得超過1年。
圖/行政院修正《公寓大廈管理條例》,要求危險公寓大廈一律限期成立管理委員會或推選管理負責人。
│逾期未成立管理組織 最高罰20萬
針對經通知、輔導等程序後,逾期仍未成立管理組織並辦理報備的危險公寓大廈,按每一專有部分進行裁罰,可處4萬~20萬元以下的罰鍰,並限期辦理,屆期仍未辦理者,得按次處罰。而為了加速辦理有危險之虞的公寓大廈相關公共安全事項,此次也規定經裁罰後,仍未成立管理委員會或推選管理負責人,地方政府於必要時指定住戶1人為管理負責人,其任期至成立管委會或推選管理負責人或互推召集人為止。
內政部指出,本案經行政院送請立法院審議後,將積極與立法院朝野各黨團說明溝通,早日完成修法程序,以提升國內公寓大廈公共安全及確保居住品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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