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屋族注意! 包租代管契約近3成不合格

圖/消費者簽約前,應逐點核對契約內容是否與「住宅轉租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相同。
行政院消費者保護處會同內政部及地方政府地政局,於4~5月間辦理住宅轉租定型化契約查核,針對全台市佔率較高的25家包租業所使用的50份住宅轉租契約書進行查核,契約內容整體項次不合格率為29.2%。對此,行政院消保處提醒消費者簽約前,應逐點核對轉租契約內容是否與「住宅轉租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相同,倘遇契約內容不合規定的業者,應請業者改正或拒絕簽約,並可向各地方政府地政局(處)提出檢舉。
|簽訂轉租契約前應注意四大規定
「住宅轉租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規定,均涉及消費者租屋權益,行政院消保處提醒消費者,簽約前應特別注意下列幾點規定,第一,在包租契約期間內才有權利將房屋再行轉租給承租人,消費者應檢視「包租業合法轉租證明文件」,並注意「轉租契約期間不得超過包租契約期間」。第二,房屋或附屬設備損壞時,原則上應由包租業負責修繕,消費者應檢視契約內容是否有以個別磋商方式,降低包租業修繕責任,或禁止消費者自行修繕等情形。
第三,在無法定終止租約事由之情形下,租賃雙方得否於租期屆滿前提前終止租約、提前通知期限及違約金上限等重要事項,消費者應注意因個人因素欲提前終止租約時,須提前通知的期限及業者是否訂定高額違約金。第四,租賃關係消滅時,出租人及承租人應共同完成點交程序,且押金返還與房屋返還應同時為之,消費者應注意契約中關於房屋點交程序及押金返還時點。
|契約不得因「個別磋商」而變更
此外,對於契約內容不符合規定的包租業,經行政院消保處請內政部督導各地方政府地政局依消費者保護法第56條之1規定命其限期改正後,已有28份契約改正完畢,其餘4份契約因消費者認為契約內容未影響其權益,考量契約安定性,故未配合進行改正。行政院消保處呼籲包租業者應依照「住宅轉租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規定,擬定契約條款,不得假借「個別磋商」之名,變更契約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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