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贈地求撫養遭拒 少這步驟打官司討不回

2019-08-20     591編輯部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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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1資訊

圖/祖父母、父母贈與房產時,應當在贈與契約書上簽訂但書附帶條件,示意圖。翻攝自新北市政府

一名81歲林姓老翁5年前將賴以維生的農地贈與長孫,由於長孫沒有匯款扶養他,老翁氣得以未履行扶養條件訴請撤銷贈與。不過,他當庭證稱「我心裡想孫子應扶養我到百年後卻沒說出口」,一、二審法院皆認定雙方沒約定附帶扶養條件,判老翁敗訴確定。

|孫子:贈地當下及前後 皆沒約定需扶養

根據《聯合報》報導,林姓老翁在2014年的時候,把屏東恆春鎮一塊地價116萬元的土地給了長孫,長孫允諾扶養他到死亡,隔月就辦理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不料孫子根本沒扶養他,僅於去年提出調解後,6月及8月各匯3000元給他。使老翁認為孫子根本沒履行扶養約定,要撤銷贈與的土地,若不能撤銷,孫子應自去年7月起按月付18151元扶養費。

孫子則表示,贈送土地的當下及前後,都沒約定需扶養祖父,或附帶條件要負擔扶養,並主張父親2016年過世後,祖父就自行回恆春住,若祖父認為未盡扶養義務,那也已經過了1年撤銷權追訴期,無法再提告。

|孫子並非扶養義務人先順位

林姓老翁一審出庭時證稱,「我心裡想孫子應該要扶養我到我百年之後,但是沒有說出來;我也沒有跟孫子說叫他扶養我」、「我是靠這塊土地維生,我錯就錯在忘記跟孫子說叫他養我」,合議庭藉此認為雙方確實沒約定扶養,土地贈與沒附帶負擔扶養的條件,駁回老翁請求。

老翁上訴二審後,合議庭認為,老翁除了不能證明贈與土地當下有約定要負擔扶養之外,老翁事實上還有另2名子女,孫子並非扶養義務人的先順位,再判老翁敗訴。

591觀點

寵豬夯灶、寵子不孝!許多爸媽都會將辛苦一輩子賺錢買到的房子傳承給孩子,但如果子女不孝順,「有了銀子就不要老子」,待房子過戶到其名下,就將父母一腳踢開、甚至惡意虐待。為了避免憾事發生,建議父母可事先了解房產贈與和繼承的相關法條,提防房產落到不孝子手中。

根據《民法》第416條,子女對父母有故意侵害的行為,如暴力、傷害等,或子女對父母有扶養義務而不履行者,例如未依允諾提供住所及生活、醫療費等,父母即能主張撤銷贈與,拿回房子。不過,撤銷贈與是有期限的,當父母知道子女有以上撤銷原因開始起,1年內不行使撤銷權即消滅,若逾期即無權追討。

因此,建議父母贈與子女房產,在贈與契約或移轉過戶契約書上簽訂但書附帶條件,註明子女受贈該不動產後,仍應孝敬父母到終老,或每月應提供多少生活費等,若子女沒有遵守約定,則可訴請返還、撤銷贈與,不過,若契約上無附帶條件,一旦贈與子女後,要再訴請判決取回,就會較困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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