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賣地注意 這項稅務不列入成本扣除
圖/營利事業者若出售土地,所繳的土值稅不能列為成本費用減除。
各公司行號注意,根據《工商時報》報導,國稅局昨(6)日表示,營利事業出售的土地,如果在2014年1月2日以後取得,且持有時間在2年內,或在2016年1月1日以後取得,買賣土地的所得,必須依所得稅法繳付交易所得稅,且出售土地所繳的土地增值稅,不能列為成本費用減除,也不能在出售土地收入項下減除,營利事業者若有出售土地,得先注意相關稅率及申報規定。
|土增稅不能列為成本費用
一般來說,營利事業出售符合所得稅法而繳納交易所得的土地,應以該筆交易所得額,也就是土地出售收入減除相關成本、費用或是損失的餘額,再減除依土地稅法規定計算的土地漲價總數額後的餘額,計入交易年度營利事業所得額課稅,對此,國稅局提醒,因為計算土地交易所得時已減除土地漲價總數額,所以繳納的土增稅不能再列為成本費用,
另外,國稅局進一步表示,營利事業當年度土地交易所得額為正數,如果減除土地漲價總數額後,餘額為負數時,所得就以「零」計算;不過相對的,土地交易所得額為負數時,則可自營利事業所得額中減除,但還是不能再減除土地漲價總數額,因此營利事業者若有出售土地,應注意相關稅率及申報規定,以免因錯誤計算而影響自身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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