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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制上路舊租約就失效? 內政部這樣說

2020-08-19     591編輯部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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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1資訊

圖/最新公告的住宅租賃定型化契約規定房東計收電費的額度,以保障房客。

為保障租屋族權益,最新公告的住宅租賃定型化契約規定,房東計收電費的額度,不得超過台電公司所定夏月及非夏月用電量最高級距的每度金額,主要是為規範房東不得向房客收取不合理的電費,新制也將於9月1日開始實施,不過新版契約實施前已簽訂的租約,基於契約不溯及既往及安定性的考量,不適用新制租約規定,所以仍應按原規定履約。

|合約將不溯及既往

內政部表示,房客向房東分租套房或雅房時,應先了解租屋整體用電情形,於簽約前應與房東妥善溝通支付範圍,除負擔自身使用的用電度數外,有無包括公共區域用電量,並斟酌收取的電費是否合理,同時於雙方租賃契約中約定,以保障自身權益。

但是若新版契約實施前已簽訂的租約,基於契約不溯及既往及安定性的考量,即便舊約不符合新制電費規定標準,還是得按原合約期限履約,等同於就是現在已在進行的租約,電費約定超過台電收費標準,租客也只能乖乖買單,等約定的租期期滿再續約才能符合新制。

|違規者處最高30萬元罰鍰

另外,若有因電費收取而產生糾紛,內政部表示,民眾可以向各直轄市、縣(市)政府消費者服務中心、消保官申請協助。若房東於9月1日後所使用的住宅租賃契約條款,有違反新版住宅租賃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者,依消費者保護法第17條規定,房客可主張其契約條款無效,且該不符規定的條款可依保護法第56條之1規定,處3萬至30萬元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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