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照、使照傻傻分不清 小心誤落陷阱

圖/建造執照展延,也只代表施工期限延長,並不等於建築物已經合法完工。
民眾買房、蓋房時常聽到「建照」、「使照」兩個專業詞彙,甚至誤會只要建照沒過期,就代表房子可以合法使用。苗栗縣政府工商發展處指出,建造執照就算仍在有效期限內,甚至因政策展延建築期限,也只代表施工期限延長,並不等於建築物已經合法完工,更不能當成使用執照。建築物完工後,仍須依法申請並取得使用執照,才能合法使用。
建照是施工許可 使照才是合法使用證明
根據《自由時報》報導,工商發展處處長詹彩蘋表示,依《建築法》規定,建築執照包括建造執照、雜項執照、使用執照及拆除執照4種,其中最容易混淆的是「建造執照」與「使用執照」。建造執照俗稱「建照」,是建築物新建、增建、改建或修建前,由主管建築機關核准的施工許可;使用執照俗稱「使照」,則是在建築物完工後,經竣工查驗確認符合核准圖說及法令規定,才核發的合法使用證明。
一般新建建築物取得建造執照後,仍須依法申報開工,並依規定辦理各樓層施工勘驗。工程在核定期限內完工後,起造人還要會同承造人及監造人申請竣工查驗,經審查符合規定後,才能核發使用執照。
建照自動展延2年 只是延長工期
苗栗縣政府因應近期營建業缺工、缺料及融資環境變化等影響,已於2026年2月公告,全縣有效的建造執照及雜項執照,建築期限統一自動展延2年。縣府強調,這項措施只延長施工期限,並不代表工程已完工,也不能取代使用執照,民眾與業者仍要清楚區分兩者法律效力。
使用執照對後續權利登記與實際使用也很關鍵。建築物取得使用執照後,才能依法辦理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營業登記,並據以向台灣自來水公司及台灣電力公司申請正式接用水電;換言之,建照代表「可以施工」,使照才是完成法定程序、可合法使用的重要依據。
苗栗縣政府使用管理科也提醒,房屋取得使用執照後,不代表之後可以自行增建或改建。近年有建築物取得使照後,又擅自增建、改建或「二次施工」,造成實際使用情形與原核准圖說不符;縣府已啟動不定期稽查,若查獲違規,將依法要求限期改善、恢復原狀,並視違規情節列管或執行強制拆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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