預售屋變更買方登記 滿足1條件才可放行

圖/想要聯名購買預售屋的共同買方,應先以聯名方式辦理簽約,金流也明確。
2023年7月平均地權條例修正後,預售屋或新建成屋買賣契約買受人,原則上不得將契約讓與或轉售給第三人,違者處新台幣50萬至300萬元罰鍰;若想在成屋前變更買方登記,關鍵在於是否符合例外情形並送主管機關審查。地政士提醒,合資買預售屋最好一開始就採聯名簽約且金流清楚,否則日後恐怕無法換約,只能等取得所有權後再移轉。
預售屋換約原則禁止 例外須看契約與金流
根據《自由時報》報導,早期預售屋可換約時,不少小資族或投資客會合資購買預售屋,等價格上漲後再逐一出售獲利。由於工程期約3~5年,實際投入自備款不高;以30坪房屋為例,若自備款約100多萬元,預售屋每坪漲價3~4萬元,換約轉售就可能有近100多萬元獲利,投入資金時間也可能只有1~2年。這類高報酬模式被認為助長房價飆升,因此平均地權條例修法後,預售屋原則不得轉售給第三人。
正業地政士聯合事務所所長鄭文在提到,一對情侶在2025共同購買預售屋,因出資各半,預售合約書買方欄位採共同買受人聯名簽約,並約定成屋後各登記2分之1所有權。日前建設公司接獲買方要求,希望未來登記時改成只登記一人,由於簽約時間已在平均地權條例修正後,買受人與建設公司都必須符合規定,避免觸法受罰。
共同買受人改登記 須送轄區地政事務所審查
鄭文在表示,經查該案預售買賣契約書上的買方屬共同買受人,且雙方各自簽名,入帳金流也個別獨立,因此有機會完成讓與或轉售。依規定,預售屋例外得讓與或轉售可分為「不需申請即可轉售」與「審查後可轉售」兩大類;後者須經主管機關審查後才可轉售,且每2年只能換約1戶。這對情侶個案屬於「審查後可轉售」,仍須送預售屋轄區地政事務所審查,才能確認是否准許。
鄭文在指出,此案之所以有機會讓與或轉售,是因當初預售合約書買受人採聯名簽約,金流也明確。若一開始只有一人具名簽約,另一人屬於「隱名合夥」或「借名登記」,日後要換名登記所有權人,就可能與法令牴觸而無法辦理,必須等原買方取得所有權登記後,再移轉2分之1給共同承買人。
鄭文在提醒,想聯名購買預售屋的共同買方,不論未來成屋後要登記給誰,都應先以聯名方式辦理簽約。若未保留共同買受人身分與清楚金流,後續不只可能無法換約,也可能多負擔契稅、印花稅及代書費,甚至衍生法律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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